close

 

高中的時候,除了經濟部分(數學真的蠻爛的),公民算是我學得很輕鬆的一科,當中印象深刻的幾個專有名詞之二,就包含「無罪推定原則」及「毒樹果實理論」。

前者大約說的是在一切犯罪行為成為事實之前,應該以被告無罪為推定的根源去查證;後者談的則是使用非法手段獲得的證物並不能被承認為有效證物之類的。

 

我想說的是:既然連一個高中生都可以理解這樣子的道理,怎麼可能那些從事司法專業的執法人員會不知道?

一個案件的審理本來就應該經過層層的檢驗與查證,尤其是與人命攸關,必須更加的謹慎,而且至少至少要符合上面那兩個原則吧。

 

可是我們看見的那是什麼情況?
調查事件的一方先是假設了被告有罪,而後用刑求逼供的方式,迫使嫌疑人講出他們想要、足以支持他們假設的口供,最終拿到法庭上作為審判的依據。

看出來問題在哪裡了嗎?

第一,這使用了「有罪」推定原則;第二,使用了非法的手段獲得相關證物,那麼這些證物就不應該成為法庭上合法的證物,不是嗎?

 

當時的高等法院庭長王振興說:「審判權是國家統治權的具體的體現‧‧‧」
光是司法審判當中最基本的兩個原則都違背了,法院仍然採納檢方提供的被告自白及相關證物,多次以中華民國目前為止最嚴厲的刑罰:死刑來做為判決。

我感到非常困惑的是:我們真的應該賦予國家這麼大的權力來統治我們嗎?用這種輕率態度作為判決的司法機關,真的有能力掌握超然中立的審判權嗎?

 

再來談談刑求逼供吧:
近年來,臺灣一直不斷在發生大大小小的抗爭行動,其他時候我不知道,但是至少就我參與最深的反服貿來談好了。

自從324佔領政院的行動後,新聞媒體和網路傳播媒介上,虛實交雜的,我看見極大量關於警察行使公權力、執行勤務時,對待人民的殘忍與暴戾,而這是民國一百零三年的今日所發生的事件;

再提到我親眼看見國家機器粗暴的一面,是411路過中正一,我看見警察如何惡狠狠地瞪著示威者、動手甩人巴掌,最後將人拖進分局裡。

這些都是時至今日的臺灣活生生上演的事情,我完全無法想像,在過去視人命如草芥的社會裡,警察或者偵案者,是用如何不人道、甚至近乎變態的手段在刑求被告。

 

因為看見太多血淋淋的例子,我無法再依靠人民保姆,更沒有辦法信賴這個國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indyjiang8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